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舒城县望母寨有机板栗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党组织联系群众,发展生产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组织依靠科技创新,引导农民奔小康的重要力量,是舒城县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县科协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带领会员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围绕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面向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为会员发展有机板栗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为农村产业化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贡献。
第三条 协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诚信、协作精神,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 协会受舒城县民政局、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在地党和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场所在城冲乡常院村原学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㈠加强全村科普队伍建设,发挥科技大户的主力军作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引进、培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反对迷信,揭露和抵制伪科学、反科学行为,提高全村人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服务;㈡打造望母寨板栗品牌;㈢以科研单位为技术依托,指导村民按国际OPDC标准生产有机板栗;㈣引进为生产有机板栗所需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㈤加强对本村地域环境保护,搞好化学垃圾集中回收;㈥招商引资,建设有机板栗生产加工基地;㈦积极创造条件,2003年申报OFDC转换证,2004年申报OFDC-CHINA认证,力争3年时间望母寨牌有机板栗推出国门,板栗收入翻一番,让村民早日进入小康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常院村村民。
第八条 申报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协会章程;
㈡加入协会本着自愿的原则;
㈢是本村的板栗生产明白人;
㈣会员信用评议达中等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技术培训活动;
㈢获得“望母寨”牌板栗注册商标使用权;
㈣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㈤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协会的决议;
㈡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㈢执行协会制定的有机板栗生产标准;
㈣执行协会制定的板栗采收、堆放、分级销售标准;
㈤按规定交纳会费;
㈥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㈡选举和罢免理事;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㈣决定终止事宜;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㈧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联系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村板栗生产、销售等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不可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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