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合作社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竹镇板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社),是以竹镇农业服务中心、南京农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果品行业协会为依托,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专业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原则,各自投资、风险共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专业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最终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五条 专业社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专业社的职能与任务 1、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政府和农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探索发展路子; 2、宣传贯彻相关方针、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意 见和要求。 3、以市场为导向,提供板栗信息,保证优质优价,建立健全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盈余。 4、发展科教事业,加强政治、文化、技术培训,积极推行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在搞好现有板栗栽培的基础上,不断增加板栗面积,提高板栗数量、质量,逐步创造条件,走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道路。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 凡自愿要求加入专业社,承担专业社的义务, 遵守专业社章程的板栗种植农户和相关人员都可以加入板栗专业合作社,成为社员。 第八条 社员的权力 1、优先优惠得到专业社的各种利益; 2、要求专业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3、为专业社提供商品、劳务、服务,得到相应的酬金等; 4、带股入社的社员,股金实行同股同利,保息分红; 5、参与专业社的管理与监督,并对专业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专业社的章程,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规定; 2、维护专业社的整体利益,支持专业社的工作; 3、向专业社反映有关情况; 4、接受专业社的指导和监督; 5、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板栗市场秩序。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社员资格 1、严重违反专业社章程; 2、自愿放弃社员资格; 3、抵毁或破坏专业社声誉; 4、非法参与与专业社章程相违背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专业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专业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专业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专业社财务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4、通过或修改专业社章程; 5、接纳或取消社员资格; 6、选举或免除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会监事、主任、副主任。 第十三条 专业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社员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能 1、组织召开专业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2、组织实施第六条的各项职能与任务; 3、颁发专业社的规章制度; 4、组织有关部门指导板栗种植新技术,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 5、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社的桥梁、纽带作用; 6、组织专业社社员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为专业社的监督机构,专业社理事会为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执行情况; 2、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财务 第二十条 社员缴纳股金,应一次性交纳现金,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分红视经营盈亏而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入股一年一个期限,未到期退股,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年终所取得的盈余,在扣除应交积金后由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专业社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业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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