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栗农、栗商和板栗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声誉,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实际情况,特斟定河北省板栗协会行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系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行业形象,促进河北省板栗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加入河北省板栗协会的全体会员,也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板栗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二、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反对损害农民及客商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提倡行为团结,相互协调、加强自律,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不做有损于行业团结的事,不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不收购、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客商及消费者的利益。 三、公约自律 第八条 所有从事板栗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守公开、公平、诚实和正当有序竞争原则,自觉维护板栗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无序竞争行为,反对在经营活动中一切贿赂、互相抵毁、哄抬价格或低价倾销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 坚决禁止仿冒他人商标、包装、标识等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增强商标意识,开展板栗产品生产加工科研攻关,开发研制新产品,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会员责任 第十二条 遵循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购、销售指导价格。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会刊和互联网,更好地沟通信息,协商行业的经营活动,加强同行业间交流。 第十四条 对本行业经营管理活动,向协会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不断提高协会协商服务水平。 五、公约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河北冀板栗协会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公久,河北省板栗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行业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对执行本公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公约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视情节轻重予以业内批评或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的,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公约日常工作由河北省板栗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来人来访,组织调查,申诉的调节、自律服务等,一般事项由协会秘书长负责处理,重大事故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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